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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湖南省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出台人民网长沙11月19日电 (吴茜薇)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湖南省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二十七条,明确了《方案》监管对象与范围、监管方式与内容等;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细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分级分类原则,建立监管“白名单”,压实了涉危险废物单位在日常管理各环节中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规范化管理评估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还提出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综合评估要求,全面推进涉危险废物单位信息化、远程化监管,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抽查制度,压实园区在涉危险废物单位监管中的责任,强化了监管结果应用,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以及市州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督查范围。 《方案》指出,针对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单位,由监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限批等情形的的,依法严格执行限批措施。 连续2次监管出现同一问题的被监管单位,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纳入当年度环保信用评价,并对所在园区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确因特殊原因导致其在限制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延长限制期,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 此外,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含利用)、非法转移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法人以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有关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