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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动态 >>行业动态 >>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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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2月15日起施行

记者11月18日从哈尔滨市城管局获悉,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哈尔滨市生态文明建设,日前,《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12月15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市场准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式、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存在未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行为的、未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人员等七种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收集或者运输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定期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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