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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门:鼓励农村推行符合农村生活习惯的垃圾分类方式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为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鼓励农村地区推行符合农村特点和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方式,厨余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等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的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指导意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的原则,提出了6方面19项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设施规划布局,包括开展现状评估、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规划约束等3项任务。

  二是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包括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3项任务。

  三是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能力,包括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等4项任务。

  四是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包括推进技术研发攻关、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健全标准体系等3项任务。

  五是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包括提升既有设施运行水平、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强化设施运行监管等3项任务。

  六是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包括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行模式、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等3项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指导意见》具有三方面的创新性。

  一是突出系统谋划、分类施策。《指导意见》明确以市为单位系统谋划辖区内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建设施要在开展现状评估的基础上,科学规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对于达到建设规模化焚烧处理条件的县级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处理方式;对于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可与邻近地区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对于暂不具备建设焚烧设施条件的,可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

  二是突出优化存量、建管并重。《指导意见》要求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项目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设施规划建设既要聚焦补上能力短板,又要防范盲目建设、无序建设风险。同时要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是突出试点先行、循序渐进。针对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备存在的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等技术瓶颈,《指导意见》提出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研发攻关,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的小型垃圾焚烧装备,降低建设运维成本。选取部分人口密度低、垃圾产生量少的县级地区开展试点,重点围绕运营管理模式、技术装备、热用途、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科学推进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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