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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罚款!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印发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该《裁量基准》中,对我市即将于1月6日实施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有了更加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轻微: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 ” 针对特别严重的行为,即第五次查处,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查处六次及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裁量基准》还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上述裁量基准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对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行为,《裁量基准》同样规定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其中“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种类齐全,但数量缺失不足五个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个的,或者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和指引牌不规范、不标准的”行为属于轻微等级,处五千元罚款;“缺失四类收集容器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同样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对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