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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生活垃圾分类新规定 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2月20日上午,潍坊市召开《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对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形象,改善全市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提高资源利用发挥重要作用。 从四个方面做制度安排 《办法》共二十八条,重点从政策保障、管理责任、分类措施、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办法》压实了政府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保障资金投入,制定激励政策,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老旧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难题,规定现有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规范分类投放。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初始环节,也是实行垃圾分类的前提条件。《办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办法》规定了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方式,明确了管理职责。二是加强分类投放指导。根据调研发现的生活垃圾精准分类难度较大问题,我们借鉴先进地区经验,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从事桶前督导、宣传教育等工作。三是明确分类投放要求。对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作出了详细规定,强调禁止将动物尸体、牲畜粪便、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等与生活垃圾混合。 强化分类收集和运输措施。针对当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难、混收混运等常见情况,《办法》规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建立拒收制度,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办法》还对运输车辆与社会车辆错峰运行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注重资源化利用。《办法》规定,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提供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鼓励开展废旧家具的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翻新再利用等活动,促进废旧家具的循环利用。 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办法》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每一类都做了具体说明。比如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或者预约上门收集。居住区域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暂存场所,不具备大件垃圾暂存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集中暂存场所。 此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 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所需经费 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现有住宅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据了解,潍坊市城管局的相关工作已经逐步展开,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城乡统筹、扎实推进。截至目前,全市配备四分类垃圾桶15.95万个,建成垃圾分类收集站(亭)1511个,安装智能垃圾分类回收设备1000余台。全市建成分类试点示范小区(单位)2117个,试点村居440个,建成焚烧发电厂10座、大件垃圾处理厂3座、分类宣教中心9个,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持续开展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市民的分类知识和法规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将《办法》实施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积极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垃圾分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