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垃圾分类以案释法|企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受处罚自《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半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并积极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确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严格按照条例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有部分企业的责任人不够重视,未履行相应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近期,灵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本镇辖区内连续查处2起企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对该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以案释法 违反行为:灵桥镇某企业分类质量不准确,并将纸巾、塑料袋等生活垃圾投放到餐厨垃圾桶内,存在多个杂色桶,灵桥镇曾多次指导,管理责任人均未按照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涉嫌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条例科普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作为主要的社会团体,对推行垃圾分类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重视,从而会起到带动作用影响员工知行合一。垃圾分类不可能一蹴而就,贵在久久为功。我们应当主动将垃圾分类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并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人参与垃圾分类,让垃圾分类行稳致远、结出累累硕果,共建“美丽杭州”。 |